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73號,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74號、95年度偵字1540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75號、95年度偵字第11408號、第18358號、第23014號、第17073號、第3817號、第3818號、96年度偵字第11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86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87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自93年4月起至94年3月間止,分別與真實姓名不詳之「蕭姓」、綽號「小陳」之男子,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該「蕭姓」、綽號「小陳」之男子提供虛設行號之將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將貴公司)、捷昇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昇和公司)、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和公司)、健立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立興公司)、華梵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梵公司)、忻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忻昕公司)、敬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敬佑公司)、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盛豐公司)予甲○○,使甲○○利用上開虛設公司及不知情之保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旭公司)、商春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春林公司)、佑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佑慶公司,上開各公司之設址及負責人詳如附表一所示)名義,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美國、加拿大等國之出口商購買冷凍豬肉、冷凍豬脂、冷凍火雞睪丸、冷凍豬肚等肉品,於取得各該出口商所交付之發票後,為使其進口價格低於實際交易之金額,竟於不詳時地擅自以各該出口商公司之名義,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出口商發票,更改其上之貨物單價及交易價格或發票號碼等項目,而變造各該發票,其後甲○○再將上開業經變造之發票交由不知情之基隆市正元報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元報關行)負責人周萬福,連同報關單等文件,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報關時間持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進口組投單報關而行使,並使不知情之關稅人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致使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誤而准以通關放行,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出口商公司及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進口業務、關稅查核之正確性。嗣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審核查得各該公司報關時所檢附之發票經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駐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查證結果與國外出口商所開具之發票內容不符,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及該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據被告於原審對於以變造之發票交由正元報關行負責人周萬福報關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使不知情之關稅人員誤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公文書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正元報關行負責人周萬福、證人即基隆關稅局進口組秘書黃滿洲、商春林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秀密、佑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柏洋、卓碧穎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其次,本件係由真實姓名不詳之「蕭姓」、綽號「小陳」之男子,提供虛設行號予被告,而供其以上開公司之名義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美國、加拿大等廠商購買冷凍豬肉、冷凍豬脂、冷凍火雞睪丸等肉品,亦據證人柯印生、湯美香、黃鑫富等人於偵查中均證述係充當人頭作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名義負責人等情屬實,並有將貴公司、強運公司、華梵公司、健立興公司、昭合公司、保旭公司、永盛豐公司、敬佑公司、忻昕公司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等附卷為證。此外,各該公司之進口報關文件,並分別有⑴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3年12月20日基普核字第0931022613號函及函附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93年7月22日洛商(93)字第392號函、將貴公司進口報單影本、發票、裝箱單影本等件(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發查字第19號卷第2至19頁);⑵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 93年6月29日總驗一一字第0931001767號函、93年8月16日總驗一一字第0931002292號函及函附之捷昇和公司進口報單影本、發票等件(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66號卷第12 至20頁);⑶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4月29日總驗一一字第0941001633號函及函附之強運公司應審異狀廠商進口報單清表、發票影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309號卷第6至9頁)、進口報單、發票影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發查字第8號卷第3至5頁 );⑷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6月20日總驗一一字第09410024 43號函及函附之華梵公司存檔發票影本(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604號卷第6至7頁)、進口 報單、發票影本(同上卷第3至5頁)、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4年11月16日基普進字第0941027684號函及函附之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11月10日總驗一一字第0941004852號函、函附之駐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93年3月3日加經(05)0215號函、存檔發票、轉讓切結書(同上卷第23至28頁);⑸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3年10月15日總驗一一字第09310029 59號函及函附之健立興公司存檔發票影本(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248號卷第6至8頁)、進口 報單、發票影本(同上卷第3至5頁);⑹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7月5日總驗一一字第0941002773號函及函附之駐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94年4月15日加經(05)字第0394號函、昭合公司之存檔發票、轉讓切結書、受讓書(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卷第2至10頁);⑺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5月4日總驗一一字第0941001661號函及函附之保旭公司發票影本、進口報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1947號卷第3至7頁)、駐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94年4月18日加經(05)字第09400003890號函及函附之存檔發票、轉讓切結書、受讓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88號卷第15至19頁);⑻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1月11日總驗一二字第0941000115號函及函附之存檔發票(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度發查字第2208號卷第5至6頁)、永盛豐公司進口報單影本、發票等件(同前卷第3至4頁)、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5年1月18日總驗一一字第0951000246號函(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89號卷第10頁);⑼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2月23日總驗一二字第0941000650 號函及函附之敬佑公司存檔發票(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2205號卷第3至6頁)、95年1月18日總驗一 一字第0951000276號函及函附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94年2月10日第940204號傳真函文(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91號卷第10頁、第24頁);⑽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1月11日總驗一二字第0941000113號函及函附之存檔發票(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發查字第2207號卷第5至6頁)、忻昕公司進口報單影本、發票等件(同前卷第3至4頁)、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5年1月18日總驗一一字第0951000276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91號卷第10頁);(11)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4年5月4日總驗一二字第0941001670號函、94年5 月27日總驗一一字第0941002021號函及函附之存檔發票、忻昕公司進口報單影本、發票等件(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832號卷第3至12頁);(12)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4年8月11日基普核字第0941020573函及函附之發票影 本、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處商務組94年9月8日洛商(94)字第408號函及函附之存檔發票、佑慶公司進口報單影本、 發票等(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95號卷第2頁至11頁)、被告書立之切結書(見95年度交查字第315號卷第32、33頁)等在卷可資佐證。雖被告嗣於審理中辯以:有些是國外客戶傳真二份發票配合伊報關,伊很少更改發票內容,這部分都有得到國外廠商同意云云,惟按國際貿易慣例,進出口廠商交易貨物價格均須如實申報,各國皆然,尤以歐美貿易自由地區,對於交易稅捐申報控管嚴格,則各該國外出口廠商豈會干冒違法風險而為被告變造發票後,寄交予被告供其進口報關,則被告上開所辯,顯難令人置信,況經證人即為被告進口肉品之廠商商春林貿易公司負責人王秀密於偵查中亦到庭結證稱:被告曾說國外廠商會準備二套發票的事,如果外國廠商是東南亞還有可能,但美加地區的廠商就不太可能,伊五年前開始從事進口貨物的生意,一開始有些前輩會跟伊說報低一點可以省關稅,後來伊自己去問加拿大、丹麥等國外的客戶,他們都說賣給伊多少價錢,就只能開多少價錢的發票,如果要報低一點,就要伊自己進口時看自己的本事自己去處理等語(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4950號偵查卷第40至41頁),則被告所辯部分變造之發票係由國外廠商所提供乙節,顯非有據,而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有影印不同金額後剪貼再影印變造發票之事(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緝字第75號卷第37頁),則本件投單報關之發票,應均係被告自行所變造無誤,其前開所辯,乃屬虛妄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虛設行號及不知情之保旭公司、商春林公司、佑慶公司名義進口肉品,再將變造而成之發票交付予不知情之正元報關行周萬福,據以填入報關單,再由彼持變造發票連同不實之報關單等文件向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報關而為行使,使承辦之關稅人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致使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誤而准以通關放行,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出口商公司及基隆關稅局對於進口業務、關稅查核之正確性等犯行,均臻明確,本件自當依法論科。二、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刪除第56條(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並修正第2條(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第28條(共同正犯)、 第33條第5款(罰金刑)等規定。其中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 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 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 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 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等於刑法修正前應論以牽連犯、連續犯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前規定論以連續犯及牽連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 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均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且新法就無身分之人,增列減輕其刑之規定。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及未具身分之共犯之刑責,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應適用新法。 ㈤另修正刑法係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之規定;亦即應按各 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經總 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 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亦即自95年7月1日起, 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臺幣;且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5年7月1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30倍。刑法第214條罪自24年7月1日施行後即未再修正,依增訂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其罰金以新臺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30倍。此與增訂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且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結果應提高10倍,而新臺幣與銀 元之比例為3:1,換算結果亦為30倍者,並無不同。亦即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意旨,僅在使刑法規範之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一律改為新臺幣,並使增訂前後有關罰金刑提高之倍數一致,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比較適用之問題,且此增訂之規定應屬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但書 之情形,當無同條前段規定之適用,自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聲請簡易判 決意旨原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同條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云,惟按被告所持以交付之發票僅就發票號碼或單價、交易價格予以變更,尚非另行製作另張發票,是原聲請意旨認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未洽。惟因屬刑法上同一條項,且經原審蒞庭檢察官更正在卷,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又其分別與真實姓名不詳之「蕭姓」、綽號「小陳」之男子,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將不實之發票交予不知情之正元報關行周萬福辦理進口報關而行使,為間接正犯。又被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發票之私文書行為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僅就被告利用虛設行號之將貴公司名義報關之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餘部分俱未據起訴,惟各該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依法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公佈 施行,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該條例規定 減刑之條件,原判決未及宣告減刑,即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從事進口肉品業務,本應遵守法令如實申報,詎竟以業經變造之發票申報進口,次數多達十餘次,顯見其心存僥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依法減為有期徒刑5月; 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等二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又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二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業經變造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發票,因已繳驗予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為各該局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3582號號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間,向美商EXCEL公司分別購得豬腳2批,並取得該美商公司出具之商業發票之私文書2份(號碼分別為677130號、670449號)後,竟於 不詳時間,先後將該美商公司出具之上開商業發票上所載之單價、總價擅予更改為較低之金額,並將買受人更改為其前向一「謝鏡輝」之年籍不詳男子借得之英豪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英豪傑公司)名義,而變造該等商業發票完成後,進而先後將該等發票交予不知情之正元報關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萬福,繼由周萬福則於91年6月6日、91年6月18日先後代為 填載進口報單(報單號碼為AA/BC/91/V675/7005號、AA/BC/V396/7006號),將上開貨物報運進口,並將甲○○所提供 之上開變造之商業發票一併交由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而行使之,以圖獲取漏繳關稅等各項稅費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之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6296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所為本件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行,其行為時間係自93年4月起至94年3月間止,與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行為時間即91年6月6日及91年6月18日,相距逾一年 以上,時間已非緊接,已難將91年6月6日及6月18日所為之 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與本件之93年4月至94年3月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行,納入同一預定計劃之內,況且,訊據被告亦否認此部分犯行,辯以:當時進口價格確實是伊的進口價格,伊不知道當時是如何認定,但是當時伊還沒有做低報的情形,因為當時的市場還可以生存,英豪傑公司亦為伊公司客戶,是由國外廠商與英豪傑公司直接接觸的,貨款亦由英豪傑公司支付,伊只有幫他們將發票拿去報關而已,並沒有經手發票內容等語,因之被告顯然非基於連續之意思,而為此部分併辦犯行,是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自不能成立連續犯,而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辦,應退回由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3583號併辦意旨內容(即本案附表三編號(四)之犯罪事實),業經本案併為審理,茲不再贅述。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條、第214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 地 址 │負 責 人 │ ├──┼──────────┼───────────┼──────┤ │1 │將貴有限公司 │台中縣潭子鄉○○路○ 段│ 柯印生 │ │ │ │341號 │ │ ├──┼──────────┼───────────┼──────┤ │2 │強運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縣新店市○○街79號│ 藍基銘 │ │ │ │ │ │ ├──┼──────────┼───────────┼──────┤ │3 │捷昇和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縣新店市○○街92巷│ 藍基銘 │ │ │ │1號 │ │ ├──┼──────────┼───────────┼──────┤ │4 │華梵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縣三峽鎮○○路3 巷│ 林志慶 │ │ │ │2之1號4樓 │ │ ├──┼──────────┼───────────┼──────┤ │5 │健立興業有限公司 │台北縣土城市○○路○ 段│ 湯美香 │ │ │ │19號1樓 │ │ ├──┼──────────┼───────────┼──────┤ │6 │昭合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187 巷12號│ 陳昌旗 │ │ │ │5樓 │ │ ├──┼──────────┼───────────┼──────┤ │7 │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 邱永昌 │ │ │ │1樓 │ │ ├──┼──────────┼───────────┼──────┤ │8 │敬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台北縣三峽鎮○○路30之│ 黃鑫富 │ │ │ │3 號5 樓 │ │ ├──┼──────────┼───────────┼──────┤ │9 │忻昕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 邱永昌 │ │ │ │53號18樓 │ │ ├──┴──────────┴───────────┴──────┤ │以上均為虛設行號公司 │ ├──┬──────────┬───────────┬──────┤ │10 │保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台北縣五股鄉○○路○ 段│ 劉秀英 │ │ │ │12號10樓之2 │ │ │ │ │ │ │ ├──┼──────────┼───────────┼──────┤ │11 │商春林貿易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 段17號│王秀密 │ │ │ │11樓之1 │ │ │ │ │ │ │ ├──┼──────────┼───────────┼──────┤ │12 │佑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台北縣三重市○○路○段 │陳柏洋 │ │ │ │53號10樓之1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國外出口商 │進口商品│報單號碼 │報關時間│ ├──┼─────┼──────┼────┼──────┼────┤ │1 │將貴公司 │美商Mr.Chris│冷凍豬肉│AA\93\2293\0│93.5.12 │ │ │ │McNeil公司 │一批 │471 │ │ ├──┼─────┼──────┼────┼──────┼────┤ │2 │捷昇和公司│美商Swift │冷凍豬肉│AL\BE\93\X55│93.4.09 │ │ │ │Pork公司 │一批 │9\3219 │ │ ├──┼─────┼──────┼────┼──────┼────┤ │3 │捷昇和公司│美商Swift │冷凍豬肉│AL\BE\93\X55│93.4.09 │ │ │ │Pork 公司 │一批 │9\3220 │ │ ├──┼─────┼──────┼────┼──────┼────┤ │4 │捷昇和公司│美商Export │冷凍豬肉│AL\BE\93\X56│93.4.16 │ │ │ │Pork 公司 │一批 │1\0441 │ │ ├──┼─────┼──────┼────┼──────┼────┤ │5 │強運公司 │美商Export │冷凍火雞│AL\BE\93\Y92│93.12.28│ │ │ │Packer公司 │一批 │0\0434 │ │ │ │ │ │ │ │ │ ├──┼─────┼──────┼────┼──────┼────┤ │6 │華梵公司 │加拿大商 │冷凍豬脂│AA\BC\93\W76│93.7.22 │ │ │ │MTD Trading │一批 │8\2004 │ │ │ │ │Internationa│ │ │ │ │ │ │l 公司 │ │ │ │ ├──┼─────┼──────┼────┼──────┼────┤ │7 │健立興公司│加拿大商 │冷凍豬肉│AL\BE\93\Y04│93.7.27 │ │ │ │Export │一批 │5\0481 │ │ │ │ │Packers 公司│ │ │ │ ├──┼─────┼──────┼────┼──────┼────┤ │8 │昭合公司 │加拿大商 │冷凍火雞│AL\BE\93\Y74│93.9.20 │ │ │ │Export │睪丸一批│0\0412 │ │ │ │ │Packers公司 │ │ │ │ ├──┼─────┼──────┼────┼──────┼────┤ │9 │保旭公司 │加拿大商 │冷凍豬大│AL\BE\93\Z44│94.1.25 │ │ │ │Export │腸頭一批│7\0406 │ │ │ │ │Packers公司 │ │ │ │ ├──┼─────┼──────┼────┼──────┼────┤ │10 │永盛豐公司│美商IBP公司 │冷凍豬肩│AT\BC\93\TW2│93.12.7 │ │ │ │ │膀肉乙批│4/1219 │ │ ├──┼─────┼──────┼────┼──────┼────┤ │11 │敬佑公司 │美商LAMEX 公│冷凍火雞│AT/BE/93/Y84│93.12.29│ │ │ │司 │睪丸一批│5/0035 │ │ ├──┼─────┼──────┼────┼──────┼────┤ │12 │忻昕公司 │美商IBP 公司│冷凍豬肩│AL/BE/93/WT1│93.12.8 │ │ │ │ │膀肉一批│7/7001 │ │ ├──┼─────┼──────┼────┼──────┼────┤ │13 │忻昕公司 │加拿大商 │冷凍豬肚│AT/BE/93/Z14│93.12.29│ │ │ │Export │一批 │4/0425 │ │ │ │ │Packers公司 │ │ │ │ ├──┼─────┼──────┼────┼──────┼────┤ │14 │忻昕公司 │美商LAMEX 公│冷凍火雞│AL/BE/93/Z26│93.12.31│ │ │ │司 │睪丸一批│8/3208 │ │ ├──┼─────┼──────┼────┼──────┼────┤ │15 │佑慶公司 │美商LAMEX公 │冷凍火雞│AA/BC/94/U22│94.2.22 │ │ │ │司 │睪丸一批│7/7208 │ │ │ │ │ │ │ │ │ ├──┼─────┼──────┼────┼──────┼────┤ │16 │佑慶公司 │加拿大商 │冷凍火雞│AA/BE/94/X26│94.3.8 │ │ │ │Export │睪丸一批│5/0438 │ │ │ │ │Packers公司 │ │ │ │ └──┴─────┴──────┴────┴──────┴────┘ 附表三: (一)公司名稱:將貴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A\93\2293│原出口商│USD0.2│USD110│USD0.9│USD506│臺灣基隆地│ │ │\0471 │發票號碼│0 │04.00 │2 │18.40 │方法院檢察│ │ │ │33019 經│ │ │ │ │署94年度發│ │ │ │變造為33│ │ │ │ │查字第19號│ │ │ │030 │ │ │ │ │卷 │ ├──┼─────┼────┼───┼───┼───┼───┼─────┤ │2 │AA\93\2293│原出口商│USD0.2│USD109│USD0.9│USD505│臺灣基隆地│ │ │\0471 │發票號碼│0 │98.00 │2 │90.80 │方法院檢察│ │ │ │33020 經│ │ │ │ │署94年發查│ │ │ │變造為33│ │ │ │ │字第19號卷│ │ │ │031 │ │ │ │ │ │ ├──┼─────┼────┼───┼───┼───┼───┼─────┤ │3 │AA\93\2293│原出口商│USD0.2│USD108│USD0.9│USD507│臺灣基隆地│ │ │\0471 │發票號碼│0 │0.00 │4 │60.00 │方法院檢察│ │ │ │33027 經│ │ │ │ │署94年發查│ │ │ │變造為33│ │ │ │ │字第19號卷│ │ │ │038 │ │ │ │ │ │ ├──┼─────┼────┼───┼───┼───┼───┼─────┤ │4 │AA\93\2293│原出口商│USD0.2│USD108│USD0.9│USD507│臺灣基隆地│ │ │\0471 │發票號碼│0 │00.00 │4 │60.00 │方法院檢察│ │ │ │33028 經│ │ │ │ │署94年發查│ │ │ │變造為33│ │ │ │ │字第19號卷│ │ │ │039 │ │ │ │ │ │ └──┴─────┴────┴───┴───┴───┴───┴─────┘ (二)公司名稱:捷昇和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L\BE\93\X│出口商發│USD0.2│US9939│USD1.3│US6858│臺灣桃園地│ │ │559\3219 │票號碼為│0 │.78 │8 │4.48 │方法院檢察│ │ │ │268782 │ │ │ │ │署94年度發│ │ │ │(未變造│ │ │ │ │查字第66號│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2 │AL\BE\93\X│出口商發│USD0.2│US9866│USD1.3│US6808│臺灣桃園地│ │ │559\3220 │票號碼為│0 │.68 │8 │0.09 │方法院檢察│ │ │ │268781 │ │ │ │ │署94年度發│ │ │ │(未變造│ │ │ │ │查字第66號│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3 │AL\BE\93\X│原出口商│USD0.2│US2146│USD0.6│US7084│臺灣桃園地│ │ │561\0441 │發票號碼│0 │8 │6 │4.4 │方法院檢察│ │ │ │00000000│ │ │ │ │署94年度發│ │ │ │經變造為│ │ │ │ │查字第66號│ │ │ │00000000│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公司名稱:強運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L\BE\93\Y│原出口商│USD0.8│USD442│USD2.6│US1362│臺灣基隆地│ │ │920\0434 │發票號碼│5 │17.00 │2 │92.40 │方法院檢察│ │ │ │00000000│ │ │ │ │署95年度他│ │ │ │經變造為│ │ │ │ │字第1309號│ │ │ │00000000│ │ │ │ │卷 │ └──┴─────┴────┴───┴───┴───┴───┴─────┘ (四)公司名稱:華梵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A\BC\93\ │原出口商│USD0.2│USD109│USD0.3│USD17 │臺灣基隆地│ │ │W768\2004 │發票號碼│0 │33.78 │2 │494.04│方法院檢察│ │ │ │2336經變│ │ │ │ │署94年度交│ │ │ │造為2346│ │ │ │ │查字第604 │ │ │ │ │ │ │ │ │號卷 │ └──┴─────┴────┴───┴───┴───┴───┴─────┘ (五)公司名稱:健立興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L\BE\93\Y│原出口商│USD0.2│USD432│US0.81│US1749│臺灣桃園地│ │ │045\0481 │發票號碼│0 │00.00 │ │60.00 │方法院檢察│ │ │ │00000000│ │ │ │ │署94年度發│ │ │ │/6/040/1│ │ │ │ │查248 號卷│ │ │ │經變造為│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050/1│ │ │ │ │ │ └──┴─────┴────┴───┴───┴───┴───┴─────┘ (六)公司名稱:昭合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L\BE\93\Y│原出口商│USD0.5│USD260│USD2.6│USD136│臺灣桃園地│ │ │740\0412 │發票號碼│0 │10.00 │2 │292.40│方法院檢察│ │ │ │00000000│ │ │ │ │署95年度他│ │ │ │經變造為│ │ │ │ │字第180 號│ │ │ │00000000│ │ │ │ │卷 │ └──┴─────┴────┴───┴───┴───┴───┴─────┘ (七)公司名稱:保旭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L\BE\93\Z│原出口商│USD0.5│USD610│USD2.0│USD251│臺灣桃園地│ │ │447\0406 │發票號碼│5 │5.09 │9 │99.33 │方法院檢察│ │ │共二項貨名│00000000│ │ │ │ │署94年度發│ │ │變造其中第│變造為 │ │ │ │ │查字第1947│ │ │二項貨品價│00000000│ │ │ │ │號卷 │ │ │格 │ │ │ │ │ │ │ └──┴─────┴────┴───┴───┴───┴───┴─────┘ (八)公司名稱:永盛豐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T\BC\93\W│原出口商│USD0.3│USD395│USD1.1│USD452│臺灣桃園地│ │ │T24\1219 │發票號碼│8 │52.79 │4 │46.60 │方法院檢察│ │ │ │040M1682│ │ │ │ │署94年度發│ │ │ │0A變造後│ │ │ │ │查字第2208│ │ │ │發票號碼│ │ │ │ │號卷 │ │ │ │空白 │ │ │ │ │ │ └──┴─────┴────┴───┴───┴───┴───┴─────┘ (九)公司名稱:敬佑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T/BE/93/Y│原出口商│USD0.7│USD225│USD3.3│USD100│臺灣桃園地│ │ │845/0035 │發票號碼│5 │00.00 │5 │500.00│方法院檢察│ │ │ │35282 │ │ │ │ │署94年度發│ │ │ │ │ │ │ │ │查字第2205│ │ │ │ │ │ │ │ │號卷 │ └──┴─────┴────┴───┴───┴───┴───┴─────┘ (十)公司名稱:忻昕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T/BC/93/W│原出口商│USD0.3│USD396│USD0.8│USD446│臺灣桃園地│ │ │T17/7001 │發票號碼│8 │67.30 │6 │85.60 │方法院檢察│ │ │ │054M0180│ │ │ │ │署94年度發│ │ │ │0AB 變造│ │ │ │ │查字第2207│ │ │ │後發票號│ │ │ │ │號卷 │ │ │ │碼空白 │ │ │ │ │ │ ├──┼─────┼────┼───┼───┼───┼───┼─────┤ │2 │AL/BE/93/Z│原出口商│USD0.3│USD345│USD0.9│USD102│臺灣桃園地│ │ │144/0425 │發票號碼│2 │60.00 │45 │060 │方法院檢察│ │ │ │00000000│ │ │ │ │署94年度交│ │ │ │/4 變造│ │ │ │ │查字第832 │ │ │ │後發票號│ │ │ │ │號卷 │ │ │ │碼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4 │ │ │ │ │ │ ├──┼─────┼────┼───┼───┼───┼───┼─────┤ │3 │AL/BE/93/Z│原出口商│USD0.8│USD340│USD3.3│USD134│臺灣桃園地│ │ │268/3208 │發票號碼│5 │00.00 │5 │000.00│方法院檢察│ │ │ │35774 │ │ │ │ │署94年度交│ │ │ │變造後發│ │ │ │ │查字第832 │ │ │ │票號碼空│ │ │ │ │號卷 │ │ │ │白 │ │ │ │ │ │ └──┴─────┴────┴───┴───┴───┴───┴─────┘ (十一)公司名稱:佑慶公司 ┌──┬─────┬────┬───┬───┬───┬───┬─────┐ │編號│報關單號碼│發票號碼│進口報│進口報│實際查│實際查│備註 │ │ │ │ │關單價│關總價│得進口│進口總│ │ │ │ │ │ │ │單價 │價 │ │ ├──┼─────┼────┼───┼───┼───┼───┼─────┤ │1 │AA/BC/94/U│原出口商│USD2.0│USD600│USD3.0│USD900│臺灣基隆地│ │ │227/7208 │發票號碼│ │00.00 │ │00.00 │方法院檢察│ │ │ │11218/02│ │ │ │ │署95年度偵│ │ │ │(未變造│ │ │ │ │字第3295號│ │ │ │) │ │ │ │ │卷 │ ├──┼─────┼────┼───┼───┼───┼───┼─────┤ │2 │AA/BE/94/X│原出口商│USD2.0│USD104│USD2.6│USD136│臺灣基隆地│ │ │265/0438 │發票號碼│0 │040.00│2 │292.40│方法院檢察│ │ │ │00000000│ │ │ │ │署95年度偵│ │ │ │經變造為│ │ │ │ │字第3295號│ │ │ │00000000│ │ │ │ │卷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