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歐宇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 月28日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茲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28日判決上訴駁回後,於民國96年10月5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上訴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十日,上訴人住於台北市,並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亦未在押,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96年10月6 日起算,計至96年10月15日(星期一),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6年10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期間,其此部分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恐嚇部分,已據本院另外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