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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55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4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9號,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576號、第85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被告甲○○於96年7月30日提起上訴,而未附具理由,且於上訴書狀自陳理由後補,惟迄未補具理由,原審法院未命補正,經本院於96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已於96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8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5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