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4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9號,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576號、第85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被告甲○○於96年7月30日提起上訴,而未附具理由,且於上訴書狀自陳理由後補,惟迄未補具理由,原審法院未命補正,經本院於96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已於96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8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