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部分,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同法第376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揆諸前揭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上訴人等竟對之提起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