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余德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