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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0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0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律師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宣告之刑不輕,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0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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