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0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律師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宣告之刑不輕,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