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6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 扶助律師詹德柱律師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7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