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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溫耀源陳健順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丙○○
原告
戊○○○住高雄縣甲
上二人告訴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宏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上訴字第6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邱同印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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