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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7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案件)係屬同法第376 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案判決經查係於民國72年裁判確定送執行,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於逾20日後之民國96年7月9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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