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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4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44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2樓

           2樓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號,中華民國

96年5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

635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

15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一)本案被害廠商,皆是親朋好友,以及之前公司上班的廠商,伊和同案被告周曉芳之前是在「碩耀有限公司」上班,伊負責業務部分,而周曉芳是專櫃主管,而與碩耀有限公司熟識的廠商,本案有:5.鴻龍企業社、6.泛亞企業有限公司、8.鴻佑興業有限公司、10.樹德企業有限公司、11.霖橋貿易有限公司,大部分之廠商也與抗告人及周曉芳在碩耀有限公司上班時,就非常熟識,而有親戚關係亦有:

2. 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周曉芳的表哥)、7.仟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周曉芳的表弟)、9.震旦開發科技有限公司(周曉芳的堂弟在此公司內當業務工作),未提出告訴者有:采威公司(電腦公司),是周曉芳的堂哥、LG(台灣樂金)是伊的親二哥。跳票明細是:十月十八日、編號9072 00、QI0000000號;十月三十日、編號:239200號、QI000 0000號,支票名稱是周曉芳,抗告人實沒有必要去害自己的親二哥、親戚及熟識的朋友。當時祇想讓抗告人二哥多做些業績,卻因此被倒了,至今仍在還錢,LG的經理、親二哥、財務及會計之人,可為作證,抗告人因找不到害抗告人之人,若別人有意要害伊,當然能全身而退,卻讓不知情的人來背黑鍋,法律如此規定嗎?實有失公平,抗告人可繼續服刑此案,但有蛛絲馬跡,可以將此人抓出來。

(二)根據負責人吳進富在法庭描述,單先生大約一百七十五公分,戴眼鏡,在南京西路賣監視器,此和抗告人所遇到總經理自稱單和興是同樣一個人,抗告人與吳進富負責人並無認識,開庭時女檢察官硬要吳先生承認是抗告人找他當人頭,吳進富也極力否認抗告人與其認識,亦非抗告人指使其當人頭,法律所要求是公平、公正的,優立課公司成立時,抗告人還在獄中服刑,焉有辦法出去找吳進富當人頭呢?抗告人雖對法律不懂,但處刑也要講求證據始能給予人定罪,故希望再找出更多有利證據,以還其清白。

(三)抗告人在苗栗地區另犯詐欺案件,抗告人當時確實知情,並有參與,故全部坦承,此也是被優立課公司所害,才會挺而走險,民國九十年出獄時,就想好好工作,卻被人欺騙,最大原因是被薪資所誘使,才會上當,而當時被害廠商並沒有自己的親朋好友,也不會用本身十幾年的支票信用為賭注,致己身名譽毀之一旦,而因為害了自己。若抗告人有做案,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但沒有做的事情,則不願承認,因為出獄尚須面對二哥及朋友的債務,而抗告人在優立課公司認真工作,每天八點至公司上班,下午五點下班才回家,把公司當成是本身的事業衝剌,卻換得如此下場,實有不值。之前抗告人及周曉芳在碩耀公司上班,因周曉芳負責專櫃,是專櫃主管,接洽廠商,而抗告人負責是業務工作,工作性質與優立課公司是相同,有心之人士單先生和抗告人及周曉芳在重慶北路三商百貨公司巧遇

二、三次,不知是否因此有心想害抗告人及周曉芳,還是真的週轉不靈,這就不得而知,據了解,優立課公司每個月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應該不成問題,而伊每月只領八至九萬元的薪資,並無其他的不法金錢入口袋,請還聲請人清白。

(四)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惠湖分行00000000總共有過票日期為:十月九日、十日;過票金額為:六萬七千五百元、三萬六千六百二十七元、三萬零九百二十七元、四千三百七十萬元、二萬六千四百六十元、十一萬二千七百三十九元、一千元、一萬八千一百十三元、二萬四千三百六十六元、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九元、二十五萬四千一百四十二元;AA0000 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 號;過票廠商有:鴻龍、全達貨運、台南貨運、仙道貨運、安業、震旦行、仙道、北恒、洗王、新棒等。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惠湖分行00000000總共有過票日期:十月九日、十月十三日、十月十五日;過票金額有:六十二萬八千元、七十九萬六千九百五十元、六十九萬三千元、一百二十六萬九千九百元;支票號碼有:AA0000000號、QI000 0000號、QH0000000號、QI0000000號;過票廠商:亞聞、采威、仟程。這些資料,經法院查證過,數據亦是正確,伊亦是從周曉芳去銀行申請資料中收集的,應該是完全正確。此外,跳票日期:十月十八日、十月三十日、十月二十二日;跳票金額:九十萬七千二百元、二十三萬九千二百元、二十五萬七千元;支票號碼為:QI0000000號、QI0000000號、QI0000000號、跳票廠商為:L G、大台灣。優立課公司第一張跳票是LG(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親二哥徐煌輝在LG公司當業務員,抗告人豈會愚笨至前一星期過票四百二十萬九千三百六十三元,是第一張跳票是伊之親二哥,而這些錢必須一輩子工作也要還錢的。爰聲請再審此案件,必定能有更多證據洗刷冤屈,將害抗告人的人找出來云云。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二項規定:「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

三、本院查:

(一)本件聲請人甲○○與周曉芳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不知情之吳進富為人頭,成立優立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以周曉芳為負責人、甲○○為監察人成立之世強股份有限公司;另甲○○、周曉芳又以獅美企業有限公司等名義,自民國92年6月份起,利用其等所僱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許惠欣、李詠靜、熊文綺等人,連續向仟程企業有限公司、奕長實業有限公司、鴻龍企業社、汎亞企業有限公司、文碩科技有限公司、翰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洗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葛氏兄弟企業有限公司、乘武有限公司、霖橋貿易有限公司、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震旦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佑興業有限公司,佯稱訂購電子產品及清潔用品、電腦周邊產品等商品用以銷售,或佯以租用物品,致使上開仟程公司等公司因之陷於錯誤,依約陸續交付貨物予優立課公司、世強股份有限公司、獅美企業有限公司,周曉芳、甲○○並簽發或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予上開公司,嗣於發票日屆至,均遭退票,仟程公司等公司始知受騙(詳細詐騙方式、日期、金額,如附表所示),以上犯罪事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判決認定屬實,而本院該審就聲請人如何成立犯罪,在理由欄中已詳予說明證據之採酌及取捨之依據,對於聲請人之辯解亦已詳予指駁,並無所謂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

(二)本件聲請人之前開聲請再審意旨所指,或前經聲請人提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96年10月22日以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245號,認聲請再審無理由而予裁定駁回,此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茲更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揆之前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至其餘再審意旨所指之理由,經核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之情形,其聲請再審,顯然無理由,揆之前開說明,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 害 人│ 受騙時間 │     詐  騙  方  式         │受騙金額    │
 ├──┼────┼─────┼──────────────┼──────┤
 │ 1 │洗王企業│92年6月起 │優立課公司,初期先以小額訂貨│1,030,051元 │
 │    │股份有限│至同年10月│,以開立支票付款且經本公司提│            │
 │    │公司    │止。      │示後皆兌現之方式,取得本公司│            │
 │    │        │          │信任後,再分別於92年9 月29、│            │
 │    │        │          │30日、同年10月1、3、15、16、│            │
 │    │        │          │21及28等日向本公司大量訂購清│            │
 │    │        │          │潔用品,致本公司陷於錯誤而交│            │
 │    │        │          │付上開產品,嗣聽聞同業間類似│            │
 │    │        │          │情形致貨款無法收取而向該公司│            │
 │    │        │          │詢問,竟以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            │
 │    │        │          │為由回應,始知受騙。為免公司│            │
 │    │        │          │受損過鉅,乃於同年10月28日取│            │
 │    │        │          │回部分商品(價值約260,73 8元│            │
 │    │        │          │)。                        │            │
 ├──┼────┼─────┼──────────────┼──────┤
 │ 2 │文碩科技│92年9月22 │以世強公司名義,於92年9 月22│1,620,000元 │
 │    │股份有限│日        │日向文碩公司訂購CPU 等電腦商│            │
 │    │公司    │          │品(規格2.0 ,數量200 盒、規│            │
 │    │        │          │格2.4 ,數量200 盒及規格800 │            │
 │    │        │          │外頻P42.4 ,數量100 盒),並│            │
 │    │        │          │交付票號QI0000000號、面額1, │            │
 │    │        │          │620,000元之支票1紙,致文碩公│            │
 │    │        │          │司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商品,嗣│            │
 │    │        │          │因該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            │
 │    │        │          │始知受騙。                  │            │
 ├──┼────┼─────┼──────────────┼──────┤
 │ 3 │翰祥科技│92年10月13│以世強公司名義,於92年10月13│5,425,350元 │
 │    │股份有限│日起      │日起陸續向翰祥公司訂購相關電│            │
 │    │公司    │          │腦商品,並交付票號QI0000000 │            │
 │    │        │          │號、面額1,743,000 元、票號  │            │
 │    │        │          │CA0000000 號、面額1,682,350 │            │
 │    │        │          │元、票號CA0000000 號、面額  │            │
 │    │        │          │1,000,000 元及票號CA0000000 │            │
 │    │        │          │號、面額1,000,000 元之支票4 │            │
 │    │        │          │紙,以支付上開商品,嗣因該支│            │
 │    │        │          │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始知受│            │
 │    │        │          │騙。                        │            │
 ├──┼────┼─────┼──────────────┼──────┤
 │ 4 │奕長實業│92年8月29 │甲○○於92年8 月29 日 起,以│822,730元   │
 │    │有限公司│日起至同年│電話向本公司訂購固體芳香劑等│            │
 │    │        │11月5日止 │產品,並指定送至臺北市○○路│            │
 │    │        │          │113 巷84 號1樓之優立課科技公│            │
 │    │        │          │司,期間並交付票號QI0000000 │            │
 │    │        │          │號、面額66,780元、票號QI9317│            │
 │    │        │          │405號、面額66,780元及票號   │            │
 │    │        │          │QI0000000 號、面額221,710   │            │
 │    │        │          │元之3 紙支票,致公司陷於錯誤│            │
 │    │        │          │而交付之,惟至同年11月5 日止│            │
 │    │        │          │,其所訂購之貨物皆未付款且上│            │
 │    │        │          │開3 紙支票皆退票,始知受騙。│            │
 ├──┼────┼─────┼──────────────┼──────┤
 │ 5 │鴻龍企業│92年6 月起│甲○○及周曉芳等2人 ,於92年│218,100元   │
 │    │社      │至同年10月│5 月間起至同年10月止,以優立│            │
 │    │        │30日止    │課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打電話向鴻│            │
 │    │        │          │龍公司訂購刀具組之方式,並陸│            │
 │    │        │          │續傳真訂購單至鴻龍公司,且指│            │
 │    │        │          │定送至臺北市○○路113 巷84號│            │
 │    │        │          │1 樓,期間並交付由世強公司開│            │
 │    │        │          │具票號QI000000 0號、面92,860│            │
 │    │        │          │元、票號QI0000000號、面額55,│            │
 │    │        │          │000元及提克國際有限公司開立 │            │
 │    │        │          │之票號AY0000000號、面額159  │            │
 │    │        │          │,900元之支票,致公司陷於錯誤│            │
 │    │        │          │而分批交付上述物品,惟同年11│            │
 │    │        │          │月10日因遭退票,始知受騙。  │            │
 ├──┼────┼─────┼──────────────┼──────┤
 │ 6 │汎亞企業│92年6月起 │周曉芳於92年6 月間起,以電話│484,316元   │
 │    │有限公司│至同年10月│向汎亞公司訂購貨品之方式,分│            │
 │    │        │止        │別訂購碗組、杯組鍋組等家具組│            │
 │    │        │          │,致汎亞公司陷於錯誤而陸續交│            │
 │    │        │          │付訂購之貨物,期間周曉芳並開│            │
 │    │        │          │具票號QI0000000號、面額275, │            │
 │    │        │          │951 元之支票,惟該紙經提示未│            │
 │    │        │          │獲兌現,始知受騙。          │            │
 ├──┼────┼─────┼──────────────┼──────┤
 │ 7 │仟程企業│92年7 月起│周曉芳於92年7 、8 月間起,以│5,643,450元 │
 │    │有限公司│至同年10月│打電話向仟程公司訂購燈管、吹│            │
 │    │        │止        │風機、風扇及電腦用品等貨物之│            │
 │    │        │          │方式,期間並交付周曉芳所開立│            │
 │    │        │          │之票號QI0000000 號、面額    │            │
 │    │        │          │1,269,900 元、自由世界國際有│            │
 │    │        │          │限公司開立之票號KN0000000號 │            │
 │    │        │          │、面額912,900 元之支票各1紙 │            │
 │    │        │          │,另交付由甲○○開立之3,434,│            │
 │    │        │          │350 元之本票1 紙,致公司陷於│            │
 │    │        │          │錯誤而交付其所訂購之貨物,嗣│            │
 │    │        │          │其所交付之支票期限屆至經提示│            │
 │    │        │          │未獲付款,始知受騙。        │            │
 ├──┼────┼─────┼──────────────┼──────┤
 │ 8 │鴻佑興業│92年9月2日│一位年籍不詳自稱周曉芳之成年│28,400元    │
 │    │有限公司│起至同年9 │女子,向鴻佑興業有限公司(下│(不包含票據│
 │    │        │月16日止。│稱鴻佑興公司)訂購醫療器材等│部分)      │
 │    │        │          │用品並簽發:⑴票號PC0000000 │            │
 │    │        │          │號、面額267750元。⑵票號    │            │
 │    │        │          │AA0000000、面額534180元。⑶ │            │
 │    │        │          │票號AA0000000、面額156000元 │            │
 │    │        │          │等3 紙支票交予公司,致鴻佑興│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分別於92年9 │            │
 │    │        │          │月2 日出貨新台幣(下同)    │            │
 │    │        │          │30,600元、同月9 日出貨37,400│            │
 │    │        │          │元、同月12日出貨64, 800 元及│            │
 │    │        │          │同月16日出貨151,200 元之醫療│            │
 │    │        │          │器材並交付,嗣上開3 紙支票,│            │
 │    │        │          │至到期日經提示,因存款不足或│            │
 │    │        │          │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跳票,始知│            │
 │    │        │          │受騙。                      │            │
 ├──┼────┼─────┼──────────────┼──────┤
 │ 9 │震旦開發│92年9月份 │優立課公司於9 月17 日 ,佯稱│95,000元    │
 │    │科技股份│起        │向承租該公司型號M-RC-5632 之│            │
 │    │有限公司│          │影印機1 台,並開立同額,票號│            │
 │    │        │          │QI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並交付│            │
 │    │        │          │,惟該紙支票屆期,經本公司提│            │
 │    │        │          │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            │
 │    │        │          │理由遭退票,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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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樹德企業│92年9月份 │經2 位年籍不詳自稱周曉芳及許│214,489元   │
 │    │股份有限│起        │惠欣之成年女子,向樹德企業股│(不包含票據│
 │    │公司    │          │份有限公司(下稱樹德公司)訂│部分)      │
 │    │        │          │購文具等用品並簽發:⑴票號  │            │
 │    │        │          │QI0000000號、面額53,447元   │            │
 │    │        │          │(已兌現)。⑵票號QI0000000 │            │
 │    │        │          │、面額30,368元。⑶票號QI9317│            │
 │    │        │          │434、面額96791元。等3紙支票 │            │
 │    │        │          │交予公司,致公司陷於錯誤,而│            │
 │    │        │          │將渠等訂購之文具等物品交付,│            │
 │    │        │          │嗣提示上開3 紙支票(除票號  │            │
 │    │        │          │QI0000000 號兌現外),因存款│            │
 │    │        │          │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跳票│            │
 │    │        │          │,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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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霖橋貿易│92年9月5日│向本公司訂購湯匙、咖啡壺、量│768,597元   │
 │    │有限公司│起至同年11│酒杯等家具用品,並交付開立票│            │
 │    │        │月份止    │號AA0000000 號、面額208,649 │            │
 │    │        │          │元及票號QI0000000 號、面額  │            │
 │    │        │          │29,219元之支票2紙 ,嗣公司依│            │
 │    │        │          │約出貨,惟支票屆期經提示,竟│            │
 │    │        │          │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            │
 │    │        │          │遭退票,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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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葛氏兄弟│92年11月10│一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優立課│177,000元   │
 │    │企業有限│日        │公司員工之成年人,於92年11  │            │
 │    │公司    │          │月6 日,以打電話打電話向公司│            │
 │    │        │          │訂購30顆CPU (型號:P4-Z-6  │            │
 │    │        │          │G/53 3)電子產品之方式,於同│            │
 │    │        │          │月10日送貨至指定廠址後,該公│            │
 │    │        │          │司員工要求晚點收貨款,嗣本公│            │
 │    │        │          │司員工返回該址收取貨款無著,│            │
 │    │        │          │且發現上述貨品未放置該處,始│            │
 │    │        │          │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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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乘武有限│93年5月起 │由甲○○指示熊文綺,於93年5 │6,142,500元 │
 │    │公司    │          │月間以獅美公司名義,向承武公│            │
 │    │        │          │司訂購電扇1,500 支並開立票號│            │
 │    │        │          │FA0000000 號、面額6,154,250 │            │
 │    │        │          │元之支票1 紙,致承武公司陷於│            │
 │    │        │          │錯誤而交付渠等訂貨,經提示票│            │
 │    │        │          │據而退票,始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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