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強盜、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偽造文書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