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巷96弄
現於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 年10月30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7號(偵查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於96年2月14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