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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下旬起犯贓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就受刑人犯罪時間記載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洪雪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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