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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秀雄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止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牽連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0六六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牽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二年,但係「自首」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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