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翌日,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0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13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401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依共同連續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 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共同連續竊盜罪,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之罪,顯合於減刑條件,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