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於民國92年12月26日起至95年5月26日止犯背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0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3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94號,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