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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5月19日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05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11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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