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脫逃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至5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脫逃未遂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為裁判確定後所犯,不合刑法第50條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刑,惟附表編號2至5之罪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與編號1之罪併合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