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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鴻章楊貴雄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玖月,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甲○○所犯附表編號五、六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玖月,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與附表編號五、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與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