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附表編號1、3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揚博荏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的犯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的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