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8號
- 聲請人
- 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4年3月20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9日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16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039、12925、21105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88年度偵字第2670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