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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鴻章楊貴雄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求賄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甲○○因於民國94年8、9月間犯行求賄選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7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59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甲○○預備或用以行求之PIERREBALMAIN(皮爾帕門)襪子禮盒208盒,均沒收,併此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