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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景星陳世宗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5年間犯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33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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