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查係民國96年 8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乃抗告人遲至同年9月10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法定抗告期間且其亦於送達當日聲明捨棄抗告權,是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其抗告權早已經喪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