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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劉景星官有明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 (下同)92 年7月初至同年8月6日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為常業之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383號(偵查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9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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