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 (下同)92 年7月初至同年8月6日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為常業之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383號(偵查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9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