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4年10月5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82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