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11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22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181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因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