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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二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楊照男王詠寰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二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江 振 義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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