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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曾德水王炳梁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0年6月間起,至90年12月間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8月26日93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7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6月7日96年度臺上字第30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李錦樑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7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