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0年6月間起,至90年12月間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8月26日93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7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6月7日96年度臺上字第30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