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2樓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原聲請書所附之附表編號1,將所犯之法條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應更正為同條例第1項,附表編號2將所犯之法條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應更正為第2項。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