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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 4月19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1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87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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