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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4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貳所犯詐欺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二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刑之宣告,亦不得易科罰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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