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89年8月11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經本院以92年度交上訴字第10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9789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