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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4、5、6、7、8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6、7、8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9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又犯附表編號2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至92年間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6、7、8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3、4、5、6、7、8之犯罪,與附表編號1、9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漏載附表編號1為不予減刑之犯罪)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與1、3至9間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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