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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談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5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23、2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5年10月26日犯強盜擄人勒贖罪,經最高法院於96年8月9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4288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人之所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談 虎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    竊   盜     │  強盜擄人勒贖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5年  │
├─────────┼────────┼────────┤
│犯   罪    日   期│95年10月23、24日│  95年10月26日  │
├─────────┼────────┼────────┤
│偵   察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
│                  │第23412、24085號│第23412、24085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96上訴字第1017號│96上訴字第1017號│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05月16日  │  96年05月16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96上訴字第1017號│96台上字第4288號│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6年05月16日  │  96年08月09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2條第2項│
│                  │                │第3款           │
├─────────┼────────┼────────┤
│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2月   │  不符減刑要件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