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0年12月16日及81年7月16日連續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2852號、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