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自民國(下同)94年4 月26日起至95年6 月1 日止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字第17151 號;併案審理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1046號、第15640 號、第17164 號、第24475 號、第5270號、第20971 號),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