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2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62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 5月25日犯竊盜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 246號(偵查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 貴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