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4號
- 聲請人
- 受刑人
- 甲○○
(現在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鋼管槍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15日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鋼管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6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