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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4號

聲請人
受刑人
甲○○

          (現在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鋼管槍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15日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鋼管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6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4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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