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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邱同印段景榕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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