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