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車家鴻
上列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5月至同年7月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3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調偵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