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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志洋林秀鳳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鉅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92年 4月間起至92年10月19日止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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