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連續製造偽藥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製造偽藥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8月至92年8月5日犯連續製造偽藥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512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63號判決,駁回受刑人甲○○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93年4月21日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