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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吳昭瑩蘇隆惠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95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7 月7 日間犯共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46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42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