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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壞損壞等罪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毀棄損壞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毀棄損壞、法院組織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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