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至4月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707、1287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93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