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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2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5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刑後強制 ││ │ │ 工作3年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組織犯罪法第3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 94年5月31日 │ 85 年 7、8月間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558號 │ 89年度偵字第4419號 ││ │ │ │├───┬───┼─────────────┼─────────────┤│最後事│法院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實 審│案號 │ 94年度易字第273號 │ 91年度上訴字第1957號 ││ ├───┼─────────────┼─────────────┤│ │判決日│ 94年10月11日 │ 93年7月29日 ││ │期 │ │ │├───┼───┼─────────────┼─────────────┤│ │法院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判決確│案號 │ 94年度易字第273號 │ 94年度台上字第6726號 ││定 │ │ │ ││ ├───┼─────────────┼─────────────┤│ │確定日│ 94年11月4日 │ 94年11月30日 ││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減刑後有期徒刑2月,刑後強││ │ │ 制工作3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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