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4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55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78、23472號),嗣經本院於96年6月26日以96年度抗字第500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減刑後易科罰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