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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3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貴雄林立華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4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55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78、23472號),嗣經本院於96年6月26日以96年度抗字第500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減刑後易科罰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3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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