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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5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

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3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3部分尚無不合,應予減刑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並定其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係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經被告撤回上訴確定,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二號判決可稽。由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日施行日期-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之前,已經執行完畢,且不符合與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 │毒品│有期徒│94年7月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10月19│毒品危害防│第2條第1項│減為有期││ 1 │危害│刑6月 │日 ├────────┤日 │制條例第10│第3款 │徒刑3月 ││ │防制│,如易│ │94年度易字第1061├─────┤條第2項 │ │,如易科││ │條例│科罰金│ │號 │94年11月23│ │ │罰金,以││ │(施│,以銀│ │ │日 │ │ │銀元3百 ││ │用第│元3百 │ │ │ │ │ │元即新台││ │二級│元即新│ │ │ │ │ │幣9百元 ││ │毒品│台幣9 │ │ │ │ │ │折算1日 ││ │) │百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毒品│有期徒│95年2月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7月25 │毒品危害防│已於96年6 │不減刑。││ 2 │危害│刑6月 │23日 ├────────┤日 │制條例第10│月14日執行│ ││ │防制│,如易│ │95年度易字第1292├─────┤條第2項 │完畢,不予│ ││ │條例│科罰金│ │號 │95年9月22 │ │減刑。 │ ││ │(施│,以銀│ │ │日 │ │ │ ││ │用第│元3百 │ │ │ │ │ │ ││ │二級│元即新│ │ │ │ │ │ ││ │毒品│台幣9 │ │ │ │ │ │ ││ │) │百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詐欺│有期徒│94年2月 │本 院 │96年7月12 │刑法第339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 3 │罪 │刑5月 │23日、94├────────┤日 │條1項 │第3款 │2月又15 ││ │ │,如易│年5月30 │96年度上易字第 ├─────┤ │ │日,如易││ │ │科罰金│日。 │1262號 │96年7月12 │ │ │科罰金,││ │ │,以銀│ │ │日 │ │ │以銀元3 ││ │ │元3百 │ │ │ │ │ │百元即新││ │ │元即新│ │ │ │ │ │台幣9百 ││ │ │台幣9 │ │ │ │ │ │元折算1 ││ │ │百元折│ │ │ │ │ │日。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5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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