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剝奪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19日至24日犯刑法第302條第 1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47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經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9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